上网时间长,看文章和思考的时间少。我越来越是个法盲了。

* 有链接,可以看。


郑海平:《“淫秽色情”与言论自由:美国的经验》,载《东吴法学》2002年第2期,第56页。


 

美国之所以对色情内容越来越宽容,至少部分原因在于: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,美国人对表达自由越来越重视。当人们并不是很重视表达自由的时候,也许政府可以在“扫黄”的名义下将淫秽色情通通加以打击,而无需区分“淫秽”和“色情”。但是,一旦人民开始认真地对待表达自由,则政府控制色情内容的难度将大大增加—政府若要禁止“淫秽”,人民就会迫使政府(以及法院)对“淫秽”做出明确界定。最终的结果,就是“淫秽”的范围越来越小,而表达自由的空间则越来越大。


从一定意义上来说,这种宽容,以及由此导致的(在某些人看来是)道德方面的“败落”,是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不可避免的后果之一。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之一,就在于促进思想和资讯的流通,进而使人们认识事物的真相(或“真理”)。而思想只有在“碰撞”中才会产生“火花”。也正因为如此,表达自由的核心意义之一,就在于防止政府对那些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看来是“不受欢迎”或者“令人厌恶”的言论加以压制。事实上,某种观点越是“不受欢迎”,越需要保护—因为在一个民主政体下,政府通常不会去压制那些“受欢迎”的观点。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,“如果宪法中的哪条原则比其他任何原则更强烈地要求遵守,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则—不是给予那些赞同我们的人以思想自由;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,同样自由”

 

2018-11-22  /  4热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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